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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容易忽略的误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7   点击量:3399

1、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问题
Q:
按照《GB 5296.3》要求,化妆品全成分按照降序排列,但是没有注明重复成分必须注明一次;那该文讲述的降序是否要求全成分仅需出现一次?如果现场审核的时候遇到要求必须按照配方全排列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A:《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明确规定,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 复配成分应按照单一成分折算合计后计入排序,不必重复。

2、关于化妆品保质期标注的问题

Q:一般来说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以上两种方式是不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可否选择完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再加上生产批号?
A:《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对化妆品保质期和生产批号标注作出以下明确规定: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所以,最好严格按照说明来,选择其中一种标注,以免不通过。
Q:如果选择了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材瓶器底部可否喷码上批号?企业为了方便追溯,会喷码批号,追溯一般是依据批号进行。
A: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企业不论选择何种方式标注保质期,均可以在化妆品包装上再标注生产批号。
3、关于化妆品去屑宣称问题
Q:
关于化妆品成分己脒定二(羟乙基磺酸)盐,如果在洗发水配方中用作去屑剂使用,用量不超过其在准用防腐剂中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且配方不添加其他去屑剂,是否可以在产品上宣称去屑功效或命名为去屑洗发水?
A:《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己脒定及其盐,包括己脒定二个羟乙基磺酸盐和己脒定对羟基苯甲酸盐,可以作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的0.1%。企业在生产化妆品时将该原料作为去屑剂使用时并将产品宣称去屑功效时,应有相应文献证明该原料具有去屑剂用途,且使用量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4、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中的配方审核
Q:
复配原料申报如何标明成分?
A:1、配方中除了标准的INCI名、标准的中文成分名称及使用目的外,很多人还会忽略掉配方中的百分比含量。

2、复配原料一定以复配形式申报,并标明各成分在其中的含量。

3、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4、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需要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Q: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配方申报要注意什么?
A: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5、关于备案时的商标证书
Q:
我们的品牌备案时是否一定需要商标证书?
A:如果是英文的品牌名,那么备案时必须要有商标证书,如果是中文品牌名,那么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6、关于化妆品备案中提供的授权书问题
Q:授权书上的具体信息应该怎么开才是合格正确的?
A: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托书出具日期;

2、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3、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4、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6、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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